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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规定之校内规章

北海职业学院专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 试 行 )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凡我院录取的新生持我院新生录取通知书和我院新生入学须知指定的有关证件,按录取通知书上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事先来电或者来函向学院招生就业办公室请假,并说明原因,请假一般不能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由各系查阅本系新生档案,进行政治、思想品德及文化成绩复查,由学院医务室组织进行健康复查。全部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取得北海职业学院学籍,并发给学生证。政治、思想品德及文化成绩复查有疑问的,报学院招生就业办公室研究处理。不符合招生条件者,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退回父母或者抚养人所在地。情节恶劣者,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 新生在健康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在下一学年开学前向学院招生就业办公室提交入学申请,经学院指定医院复查,符合入学体检要求,经学院审查合格后,可以按当年新生对待,予以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者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由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取消其入学资格。

四条 每学期开学时,所有学生必须按学院规定的时间持学生证及有关材料到所在系办公室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凭医院证明或者家长函电向所在系主管学生工作负责人履行请假手续,否则按旷课处理,请假一般不能超过两周。

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的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五条 凡休学、保留学籍或者其他原因离校的学生,未经批准复学者,不予注册。

第二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六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学习和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七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可采取多种方式,如:笔试(闭卷、开卷)、口试、课程论文、创作、答辩、评议、技能测试等。课程考核方式由教研室提出,经所在系同意,报教务处批准。

第八条 课程成绩由平时成绩和期末课程考核成绩两部分组成。平时成绩通过对学生平时听课出勤(含实习、实验课)、实验报告、课外作业、读书报告、课堂讨论、平时测验及段考等的实际情况综合评定,平时成绩占课程成绩 50 ﹪(其中阶段测试成绩占 20% ),期末课程考核成绩占课程成绩的 50 ﹪。

第九条 课程成绩按百分制评定,不便按百分制评定的,可按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评定。

第十条 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因身体疾病或者某种生理缺陷,经学院医务室或者指定医院证明不能正常上体育课者,应参加学院安排的保健活动,认真参加锻炼后,视为体育课合格,按 60 分记载成绩。

第十一条 毕业实习、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毕业创作的考核,除评定成绩外,还应有相应的评语。

第十二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十三条 学生因病或者其他个人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课程考核时,应在课程考核前持医疗或者事假等证明向所在系申请缓考,填写《课程缓考申请表》,经系领导同意并报教务处批准。缓考课程的成绩记录中标明“缓考”。

擅自不参加课程考核的, 按缺考处理。缺考者该课程在成绩册上记录为“缺考”,只允许在毕业前申请补考一次。

第十四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考试纪律,严禁考试违纪和作弊。学生在课程考核时违纪和作弊,该课程成绩记录为“无效”,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按《北海职业学院学生考试违纪、作弊认定及处理办法》予以相应的纪律处分。

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的, 经教育表现较好,一年后, 由该生书面申请,经系主任审查同意并报教务处批准,毕业前该课程可以补考一次。

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学生某门课程旷课时数累计超过该课程计划学时数三分之一或者缺交平时作业累计超过该课程应交作业总数的三分之一者,取消其参加该课程的考核资格,并视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准予补考。

第十六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北海职业学院专科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第三十一条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七条 我院一年级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学院内转系或转专业:

(一)确有拟转入专业的特长和兴趣,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具体标准由接受系确定);

(二)有某种疾病或者生理缺陷(不含隐瞒既往病史入学者),经学院指定的医院诊断及学院医务室审查证明,确属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拟转入专业学习者;

(三)经学院认定,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四)休学学生复学时无原专业者;

(五)学院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适当调整专业时,学生也可提出转系、转专业要求。

第十八条 转系或者转专业的学生应在一年级第一学期结束前两周提出书面申请。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转系或者转专业一次。

第十九条 学生转系或者转专业,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转系或者转专业的学生向所在系申请并填写申请表,在拟转入系报名并接受考核。学生应按规定时间和地点,带学生证和拟转入系的考试通知单参加考核,不参加者申请作废。

(二)接受系应当对申请转入的学生进行全面审查,合格者予以批准;接受系应当将拟接受转入学生的名单及申请表及时送交教务处审批。被批准的学生应当及时到教务处办理相关手续。

被批准转系或者转专业并已办理手续者,不得申请转回。

(三)学生原所在系应当及时将学生学籍表原件移交转入系,原所在系存复印件。

(四)学生转系或者转专业前所修课程成绩如实记载在成绩库中,接受系应当根据本专业教学计划要求,对学生在原专业所修课程类别进行认定。

第二十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我院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我院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院校转入上一批次院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二条 学生转学的办法:

(一)我院学生要求转出时,必须由学生本人申请,我院与转入院校同意。我院同意转出的,在本省范围内的,由转入院校发函通知我院后,由我院报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出的,经我院与转入院校同意,分别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办理转学手续。

(二)其他院校学生要求转入我院时,必须由学生本人申请,我院与转出院校同意。我院同意转入的,在本省范围内的,由我院校发函通知转出院校后,由转出院校院报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入的,经我院与转入院校同意,分别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办理转学手续。

(三)学生转学手续一般在每学期期末申请办理。

第四章 学习年限、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三条 高职学生基本学习年限为三年,“3+2”培养模式的学生专科段的基本学习年限为两年。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不得超过原学制两年。

第二十四条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院认为必须休学者,由学院教务处批准,可以休学。 休学期限一般为一年。 因病休学经教务处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但累计不得超过两年。学期结束前开始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

第二十五条 学生本人申请休学的, 须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相关材料。 学生所在系注明休学起止时间、缺课情况,系主任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批。

第二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休学:

(一) 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因伤、病须停课治疗、休养的时间超过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的;

(二) 根据考勤,一学期请病假、事假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的;

(三) 因特殊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的。

第二十七条 学生休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 休学学生必须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院保留其学籍,已办理了户口迁入的学生,其户口不迁出学院。

(二) 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不享受助学金、奖学金。

第二十八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九条 休学、保留学籍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学院申请复学。 学生应当提交本人书面申请,因病、伤休学的,还需提交医院诊断恢复健康的证明并经学院医务室审查, 由系主任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二) 保留学籍学生在期满前一个月内向所在系申请复学,经系主任审核同意后 ,到教务处办理复学手续。

(三) 学生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严重违法乱纪的,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三十条 学生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不得参加学院的课程考试。学生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发生的事故由本人负责。

•  升级、跳级、留级与退学

第三十一条 学生学完本专业本学年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经考核成绩及格,准予升级。

第三十二条 学业成绩优秀的学生, 按高一年级培养计划进行考核 ,主干课程达到“优秀”或者85分以上,经学院同意,报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备案 ,允许办理免修并跳级。

第三十三条 不具有本规定所列应予退学情形的学生,因学习困难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可申请留级。

第三十四条 申请留级的学生必须在期末考试前两周向所在系提出申请,报教务处批准。

第三十五条 留级无后续专业时,按下列规定办理:

•  由学生自己选择系内相近专业,系内无相近专业时可以选择校内相近专业;

(二)由学院指定专业或者做出其他决定;

第三十六条 一学年不及格课程累计达一定程度者,按下列情形处理:

(一)一学年累计不及格课程达到三门者,给予书面警示;书面警示达两次者,给予留级;

(二)一学年累计不及格课程达到四门者,给予留级;在校学习期间,不得连续留级两次。

第三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予以退学:

•  一学年累计不及格课程达五门以上或者在校期间不及格课程累计达十门以上的;

•  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  休学期满,在学院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又不能申请连续休学的;

•  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又不符合休学条件的;

•  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又无正当事由的;

•  不予注册的;

•  在学院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  本人申请退学的。

凡具上述情形的学生,由学生所在系提出申请并附有关材料,系主任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后报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予以退学的学生,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无法送达的在学院内公告视同送达。送达同时报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八条 学生退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  退学的学生,必须在退学决定书送达或者公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办理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原户籍所在地。因病不能自行回家的,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自退学决定书送达或者公告之日起,学生学籍自动取消。

•  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 学满一学年以上者办理离校手续后可发给肄业证书。

•  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三十九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按《北海职业学院专科学生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办理。

•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的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内容,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院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一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可准予结业,由学院发给结业证书。

(一)因课程成绩不及格结业的学生,结业一年后的两个月以内可向学院申请考试,成绩合格的,换发毕业证书。

(二)因实习不及格结业的学生,如结业后从事与实习内容相近的工作,一年后的两个月以内可由工作单位出具书面鉴定意见,经学生原所在系审查合格,报教务处审核,院长办公会议研究批准,换发毕业证书。

(三)因受纪律处分结业的学生,结业一年后的两个月以内,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工作单位、社区或者村民委员会出具其品行表现证明,经学生原所在系审查合格,报教务处审核,院长办公会议研究批准,换发毕业证书。

(四)换发毕业证书的落款日期,按换发时间填写。

第四十二条 在校学习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颁发肄业证书。

第四十三条 学院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

第四十四条 学院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 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注册。 。

第四十五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院不发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院予以追回并报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

第四十六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数。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自 2005 年 9 月 1 日起实施。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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