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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 试行 )
一、依法从教。积极参加政治学习,自觉提高思想素质和政治觉悟;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坚持改革开放,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热爱祖国;在教育教学中能坚持正确的政治导向,无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言行,不发表有损国家利益、民族团结和易引起政治误导的言论;自觉遵守《教师法》、《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各种规章制度;廉洁从教,不利用职责方便谋取私利。
二、敬业爱岗。按教学计划要求认真备课上课,认真批改作业,指导学生毕业论文、毕业设计认真负责,教学文件齐全,教学工作达到学校规定的要求;上课认真负责,执行考勤制度,不迟到、不早退,课堂纪律严格,认真解答学生提出的问题;严格执行考试制度,命题实事求是,评卷认真负责,考试成绩能客观公正地反映学生水平;努力探索教育教学规律,开展教学研究,改进教学方法,能用启发式教学;学习和充实新的知识,按照有关规定,参加业务培训;开展科学研究,掌握学科前沿动态。
三、教书育人。树立正确的教育思想和教育观念,把思想政治教育融合到教学活动中,培养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尊重学生,爱护学生,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平等、公正对待学生;注意培养学生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心理素质,及时发现并纠正学生中出现的不良行为和思想倾向;自觉抵制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不传播有害学生身心健康的思想和文化;注意与学生交流思想,帮助解决学生在学习、生活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
四、为人师表。模范遵守社会公德,以身作则,严于律己,生活作风严谨正派;仪表端庄大方,语言规范健康,举止文明礼貌,衣着整洁得体;注意与学生的交往方式,与学生保持健康良好的师生关系;谦虚谨慎,尊重同志,互相学习,互相帮助,团结友爱;关心集体,维护学校荣誉,积极参加安全文明校园创建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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